非标有过辉煌的过去,也有过严监管的低谷,但历史上从未有任何时刻,能让市场对非标的未来抱有如此悲观的预期。在如今新一轮的监管浪潮下,作为影子银行与广义基金好“伙伴”、传统银行融资重要补充的非标,可能正处于最为艰难困顿的时期。
一、非标的争论
(一)银监会定义
银监会是第一个对非标做出定义的监管机构。在其定义前的很长时间里,非标一直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金融机构与各级银监对于标与非标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直到13年3月,银监会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中首次提出非标债权是“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再往后,在2016年1月中债登登记系统资产模块中,银监又将非标扩展到了券商两融收益权和收益凭证以及保理、融资租赁等资产,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到了2016年底,银监会在14年《理财业务统计表》(G06表)的版本上进行全面修订。新修订的17版G06表资产端由原来的9项扩展为16 项,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11项。
在对非标认定的细节上,17版的G06表有几个重点变化。一是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从原权益类资产转为非标类资产,被纳入“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二是新增“可投资资产”项目,明确该项目即信贷资产流转项目,主要包括在银登中心挂牌的项目,表明在银登中心登记转让的信贷资产不被认定为非标资产项目。
信托业内的定义
此外,在银监管辖的信托行业内,银监也以另一种方式对非标给出了定义。
在2014年下发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银监指出“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从而从信托业务资金池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语境下的非标做了定义。
(二)证监会定义
与银监(理财角度)不同 ,证监对非标的定义不局限在债权领域。
在2016年的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定义“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大于等于80%的资产管理计划”。这种定义下,非标不存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包含“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指的是场外金融产品。
2018年2月,证监会修订资管产品备案月报,在报表ZGYB1_2 产品类别中增加了非标类,指投资于非标准化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委托贷款、银行理财、资产收益权、票据、股票质押、非上市股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产品,管理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计为非标类。
根据备案月报体系,证监会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不穿透识别底层,一律按照非标资产认定,对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归证监会监管的资管产品,穿透看资金最终投向和使用主体。
(三)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定义
五部委联合起草的资管新规对非标同样提出了定义。不过和银监证监列举式定义的逻辑不同,资管新规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即给出标准化债权范围,其余均为非标债权。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与8号文相比,不仅界定方式变了,而且对标准化债权的认定标准更严格,在考虑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和流动性的要求。
纵观上述各个机构与文件的定义,虽然出发点与角度不一,但从我们下划线强调突出的部分来看,这些定义都不约而同的指向了同一个标准:能否在监管认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交易。如果可以,则满足了标准化资产的最基本的条件,再行认定,否则便为非标资产。
对这种区分,我们可以分两层来理解。
第一,非标与标是针对交易而言,在特定情形下的区分,并非是属于某一项金融资产的特定本质。比如说,同样是信贷资产,机构私下转让,算是非标,但在银登中心挂牌,就不算非标了。同样的一个资产类别,只因在交易时的“情形与舞台”不一,其标与非标的范畴便不一样了。
第二,之所以强调“监管认定的交易场所”,是因为能够获得监管认证资格的交易场所,一般都会在参与者准入(发行投资等)、登记备案、结算、信息披露、交易流程、托管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计便于相关机构进行监管,也便于获得资产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信任,最大程度的吸引双方加入,发挥出平台的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进行交易,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基于这样一个认定标准,我们将在下文对现存规模较大且符合要求的几类非标业务,包括信贷类资产(信托、委托贷款及各类收/受益权)业务、票据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分别进行解析。
二、盛世下的光景
(一)信贷类非标业务
1、信托贷款模式。
信托贷款模式一开始只有银行和信托两方参与。具体是银行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为特定融资者(一般为银行客户)发放信托贷款,项目到期后,融资者归还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向银行分配收益。
此种模式大概兴起于06年和07年,此后两年由于金融危机和股市暴跌,理财投资风险偏好下滑,标的越趋保守。加之09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监管开始严控表内信贷资金流向,银行大量发行融资性理财产品,借助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企业和地方平台等间接放贷,银信合作开始快速发展,信托贷款规模也在高速增长。
但这样一来,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突破了贷存比、贷款规模等约束,实体融资规模越来越难以掌控,同时资金多数流向“两高一剩”领域,违背行业信贷政策。所以在2010年开始,银监会下发多项文件规范银信合作。
到了2012年,证监会鼓励券商、基金公司创新改革,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开始有了新的渠道。一种是银证或银基合作,券商和基金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只能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非标,详细内容在委托贷款部分展开,另一种是银证信或银基信合作,是传统银信合作的拓展,加了通道后,可以绕开众多银信合作法规约束。
此后,银行、券商和基金等层层嵌套投资非标的业务日益火爆。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的穿透监管面临挑战,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规模难以实质性的管控。
为了防止非标投资扩张过快而引发的风险,银监会13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规定非标债权占比不得高于理财总余额的35%与上一年总资产的4%,从总量上对理财投资非标的规模做了规定。
随后,银监办又发布了39号文,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非标债权理财要穿透到最后一层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
这些文件对于理财投资非标施加了较强的限制,利用表外对接非标难以进一步扩张。
于是银信合作开始转向监管尚未完全覆盖的表内同业项目。最常见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具体交易结构是银行A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约定资金用于对特定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然后银行B作为实际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最后银行C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受让银行B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真正承担风险。银行A是资金过桥方,除了银行,还可以由券商或基金公司担任。
好景不长,没过多久,银监在14年又下发了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127号文,里面提出买入返售项中的资产只能是具有公允价值计价、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把这种三方协议模式堵住了。
同时,在金融创新浪潮,可担当通道机构增多的背景下,信托贷款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增速受到一定影响。
但随着证监会在16年陆续出台《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收紧了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比如基金子公司新开展的业务需按照最高3%计算风险资本,并且要根据资管业务收入费计提风险准备金)资金部分回流至信托,信托贷款规模在16年底开始又得以大幅增加,再次出现了一轮小高潮。
2、委托贷款模式。
监管最早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来源于1996年的《贷款通则》,里面说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近年来,委托贷款发展迅速,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需求更加旺盛、融资渠道更多元化,另一方面传统信贷的额度和流向受监管约束较多,委托贷款缺乏具体法规约束,因此银行不断创新委托贷款的业务模式实现间接放款。
证监会放开券商和基金设立资管计划后,银证、银基合作成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一种新渠道,操作方法是理财资金投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委托具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银行发放贷款。
接下来举个例子具体说明一下。
E公司是A银行的客户,但受监管限制A银行无法直接对其发放贷款。于是委托证券公司B成立定向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委托方委托D银行对E发放委托贷款。A银行与D银行通常是有联系的,D是A银行的分行或者两者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委托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如果银行A将资管计划收益权直接转让或签订远期卖断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银行C,则可以实现再次嵌套,这样银行A实际上只是资金过桥方,C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信用风险,但在非标链条中完全不出现。
在以上介绍的委托贷款模式中,融资者是委托银行的客户资源,委托银行起主导作用,对资金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融资方案,实质承担信用风险,券商或基金仅是资金通道。与信托贷款类似,委托贷款实际上是银行逃避信贷投放监管的工具,造成大量资金流向限制性或禁止领域,与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
2015年1月,银监会起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用募集所得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遏制通过银证银基通道发放委托贷款。正式文件时隔三年在18年1月正式下发,颠覆了非标和通道格局,下文详述。
(二)非标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也是一种常见的非标业务。对于票据的投资,银证合作下的票据资管计划是目前市场的主流,资管新规出台前存量约2万亿。
所谓票据资管业务,指银行通过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资产或者票据收(受)益权资产的业务,是一种“中国式”的银行创新业务,相当于此前银信合作中的信托计划被替换成资管计划,是票据信托模式的简单翻版。
从动机上讲,银行之所以通过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受让自身票据,是因为一方面票据贴现业务为银行带来了不少利润,另一方面该业务在财务处理上等同于贷款,会挤占信贷额度。所以需要与券商或信托合作,将票据资产出表,在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资本占用的前提下,维护贷款客户资源,获得收益。
最简单的模式是银行直接委托券商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买断银行贴现票据,持有票据收(受)益权,银行再持有资管计划收益权。
在实际业务中,还可以引入一家或多家过桥银行,由过桥银行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买断已贴现的票据,然后将资管计划的收益权转让给原票据持有银行。
2016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表明在银登中心登记过的票据收(受)益权将不再计入非标,但不能带有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协议,票据收(受)益权转让给资管计划的模式被正名,成为票据交易结构调整的方向。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中披露,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已经正式被确认为非标资产,而场外质押式回购由于其结构非标准化,早已被确认为非标资产。因此,无论场内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都已成为非标资产的一部分。由交易所发布的数据,2017年末的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金额,达1.62万亿元,数额庞大。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业务呢?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2013年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场外模式为主,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具体业务开展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融资人以股票为抵押物,银行或信托直接为融资人提供贷款;另一种是采取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方式,银行和信托共同参与,有多种交易结构,其中最典型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具体模式与上文介绍过的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类似。
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在开展时,也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先由券商自营资金出资,然后打包成股票质押受益权,由银行出资购买;另一种是银行认购券商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再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主要包括“一对一”与“一对多”两种交易结构。
在2016年10月下旬,证监会提出股票质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股票质押业务的约束加强,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规模的扩张。18年1月,股票质押新规正式下发,靴子终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从资产、融资方和融出机构三方面对股票质押业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从资产角度,要求“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同时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这些限制对于市场整体影响有限,但质押比例超过上限的高风险标的需要进行调整。
新规发布后,行业将逐渐恢复良性竞争,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将回落。
(四)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是一种在实务中形成的新型投资方式,从字面理解,即投资方对融资方的投资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融资方对投资及其收益实质承担偿还责任。
明股实债的详细定义在不同监管体系中略有差别。在银监体系指的是“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在G06报表中属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中基协监管要求中,明股实债是“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这个定义比银监会的更加全面,将回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也纳入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早期的业务模式是融资方抵押股权从出资方获取贷款,后来演变成规避监管的创新投资模式,多用于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PPP项目融资中。
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房企可以规避众多常规贷款政策的约束。
从投资机构角度来讲,明股实债模式能帮助投资方绕开监管约束,获取高额投资回报。具体来看,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能利用该模式通过各种SPV对目标企业放款,绕开放贷资质要求,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能借助通道间接放贷,规避非标投资众多限制。
根据SPV主体的不同,明股实债模式在实践中有多种交易结构,接下来介绍常见的两种交易结构,分别为一般明股实债交易结构和间接明股实债交易结构。
在一般明股实债交易中,投资人通过资管机构获得标的公司股权,约定固定分红比例,到期后由融资方或者其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间接明股实债交易结构的设计实际上是在一般明股实债交易结构中加了一层有限合伙公司架构。在此交易结构中,一般由融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作为 GP,享受基金劣后收益,投资方通过资管计划作为LP,享受合伙基金优先级收益。此后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标的公司,以特殊分红条款或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退出。
三、非标受到的监管冲击
非标在理财、券商资管、信托等广义基金持仓中非常重要。2016年券商资管总规模中非标投资占比为67.4%,规模约11.7万亿,主要是定向资管计划投资非标;16年基金子公司资产总规模里高达86.9%投资非标,投资规模为9.12万亿;信托的投向也以非标为主,17年3季度约10.8万亿;保险资管中非标投资规模约4.8万亿;非标在理财配置所占比例相对较低,17年底理财配置非标比例约16.14%。
非标产品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它的存在对现实经济有许多益处。
首先,非标丰富了投融资体系。单一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而非标正好可以补充这个融资缺口,增加了实体融资渠道,丰富了我国投融资体系,有利于引导闲散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其次,促进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非标一般由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机构提供,交易过程按市场利率定价,较好地反映了市场利率,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此外,银行、信托、券商等各机构参与非标业务,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互相竞争,打破垄断,促进金融创新。
当然,非标业务高速增长也存在众多弊端。一方面,非标使实体融资规模过大且难以控制,同时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违背行业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作用被削弱。另一方面,非标资产期限长,负债端期限相对较短,在流动性宽裕情况下能通过期限错配获得高额收益。但非标流动性差,一旦理财产品的续发出现问题,则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也正是如此,中央为了去杠杆,防风险,从去年年底到今年1月,频发监管文件,整治非标业务,非标业务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冲击。
(一)原则性文件: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五部委对资管行业进行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文件,其中对于非标业务的影响也主要是大面上的影响,对整个非标行业的影响。
首先,既然要针对非标这样一个特定的资产类别进行监管规定,那必然要对其进行定义。
在资管新规中,监管颠覆了8号文的观点,改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即给出标准化债权范围,其余均为非标债权。在标准化债权的认定标准上,较以往更为严格,在考虑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和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很多没有被认定为非标的资产未来可能被纳入其中。
其次,在明确了对象后,资管新规对非标投资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为禁止非标资产池业务,禁止非标做期限错配,要求非标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至于禁止两层以上的嵌套对非标的作用和禁止通道相类似。现如今的非标业务,为了规避愈发科学与严密的监管,往往会把结构设计的十分复杂,中间嵌套多个资管或信托计划,就如最为简单的多层嵌套模式——银证信合作,便是为了规避银监对银信直接合作的比例规定。
如果说禁止两层以上的嵌套规定发挥作用,那么现有以复杂的结构规避监管做业务而产生的非标资产将会重新受到固有监管文件的制约,规模也将缩减。
(二)细分文件:委贷新规、银信55号文等
银信55号文:55号文首先扩大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收益权以及各类信托形式同时纳入了银信类业务(此前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理财资金与信托公司合作),并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银信业务的穿透监管,堵住了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
同时,5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还强调不得将信托资金委托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性领域。
如果55号文严格执行,信托通道业务将会受到严格限制,利用信托投资的非标规模将面临萎缩。此后各家信托公司也纷纷发文要求旗下业务团队暂停通道业务,由信托主导的非标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
委贷新规: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双向堵截,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按照此规定,银行不能接受任何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发放委贷,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都不能担当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同时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和国家禁止领域,结合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银信合作55号文等,众多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重要渠道进一步被堵。
保监会:保监会主要针对明股实债。在2018年年初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保险资管投资明股实债,具体模式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者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大额风险暴露:1月5日,在大额风险暴露新规中,监管要求对于资管产品,银行需要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来计算风险暴露额,这样银行借资管计划作为通道规避表内授信、风险暴露额和集中度等限制基本失效,非标通道的需求大幅收缩。
中基协窗口指导:要求券商集合类资管不得投资信贷类资产,以信托贷款为标的的产品暂停备案,券商资管如果想继续投资信贷类非标,只能采用定向的模式,且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无法是银行理财等资管资金。
综合来看,监管对于非标资产与非标业务的管控约束已然形成多条道路封堵的局面。非标投融资在严监管环境下困难重重,多数非标资产可能会在未来逐渐转回银行表内。
四、非标的出路
(一)公募ABS转标
利用公募ABS实现非标转标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增量模式,将原本属于委托、信托贷款等非标资产形式转为公募ABS,达成向企业融资的目的。二是存量模式,即资管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直接认购由存量非标形成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该模式包括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将存量非标资产证券化,资管机构认购相应份额;第二种是先引入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以信托受/收益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资管机构认购相应份额。
利用公募ABS进行转标,银行可以实现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获得较高息差,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对“非标转标”方式认定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背景下,公募ABS是最为稳定、合规的形式,可谓一举多得。
但这种模式也有很多局限性。首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要想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先要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等待时间较长,会影响发行效率。此外,出于审慎考虑,交易所会对上市流通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更高,需要遵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原本有些能够直接投资的非标资产事实上也无法借助公募ABS来进行投资。
(二)银登中心的两种模式
银登中心是实现非标转标的一个重要平台。在2016年82号文中得到了银监的官方认可。
在业务模式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进行信贷资产的登记转让,另一种是设立财产权信托,将非标资产转为信托受/收益权,在银登中心平台上登记流转。
不过82号文所认可的“不纳入非标统计口径”所指的“非标”针对的是银监8号文给出的列举法下的非标概念。资管新规改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且对流动性与公允价值有要求,在银登中心登记流转的资产仅满足交易场所要求,流动性和公允价值均没有保障。
但考虑到银登中心有助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未来监管层很有可能会单独豁免银登中心,同时引入第三方估值机构来对银登中心的流转资产进行估值,毕竟这也是在未来走净值化道路时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三)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也是讨论得比较多的转标渠道。
北金所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简称,与银登中心做存量非标转标不同,北金所做的是增量的非标转标,从发行模式上看,债权融资计划是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北金所作为央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也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指定的交易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讲,在北金所上市的债权融资计划已脱离了“非标”的范畴,但是否属于标准化债权,并没有相应的定论,目前地方监管当局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未来有待《资管新规》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二是不改变非标资产的性质与期限,而是选择在产品端下功夫,比如仍然发行长期限的封闭式或定开式的资管产品来对接长期限的非标资产,但建立流转平台使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流转起来,从而便于投资者的及时变现与退出。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变相缩短期限的方法,能够满足银行、融资方与投资者三方的要求。
但要实现资管产品流转平台,对规模、客户群体、估值定价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中小机构可能很难推行,更适合大机构来展开。
作者:李奇霖
来源:联讯麒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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