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1998年夏,特大洪灾夺去了3656条生命;
1999年以来,接连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诸如海军潜艇失事、国航和北航的空难事故,频繁的特大矿难和自然灾害;
2003年年底重庆开县井喷,导致两百余人丧生;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2人受伤,148人遇难;
而就在几天前,2004年11月21日,包头发生“东航空难“,55人罹难。
可是我们鲜艳的五星红旗......
1998年6月德国高速列车出轨事故、美国的“9·11“国难、2003年3月韩国地铁纵火案、俄罗斯核潜艇事故、莫斯科文化宫人质事件、别斯兰人质事件......在这些悲惨事故和恐怖事件中失去生命的数以百计或千计的民众,都得到了降半旗的“待遇“。甚至意大利在伊拉克阵亡的官兵、被绑架被杀害的英国工程师比格利,也令他们的国旗为之低垂。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1998年夏特大洪灾夺去了3656条生命,国旗不曾降下。1998年12月2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发表了郭光东的《国旗为谁而降》,第一次提出了降半旗的请求———“尽管《国旗法》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规定的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必须’。但如果一次灾害死亡3656人还不能适用这一法条的话,不知这一规定几时才能派上一回用场?“
1999年以来,接连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诸如海军潜艇失事、国航和北航的空难事故,频仍的特大矿难和自然灾害......一次又一次,五星红旗仍然没有为遇难者低一低头。2003年年底重庆开县井喷,导致两百余人丧生,“降半旗“的呼声再次此起彼伏,国旗还是“岿然不动“。有个例外,1999年5月美国轰炸我驻南大使馆,3名记者殉职,我国第一次为普通人降国旗致哀。我并不认为那次下半旗没有必要,只是觉得相形之下,那些在事故和灾害中消逝的数以百计千计的生命,也应该......
今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2人受伤,148人遇难。10月22日的《华东新闻》刊载了署名李泓冰的文章,再一次发出请求———“我们没有为死于灾难的平民举国致哀的习惯。在决策者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的时候,让我们呼吁为群体性的平民死亡事件举行一次隆重的葬礼吧,让鲜红的五星红旗,在共和国的土地上,为平民百姓在灾难中的不幸死去,而沉重地低一低头吧!“而就在几天前,11月21日,包头发生“东航空难“,55人罹难,可是他们的鲜血仍然没能够“渲染“到我们鲜艳的五星红旗......
1998年6月德国高速列车出轨事故、美国的“9·11“国难、2003年3月韩国地铁纵火案、俄罗斯核潜艇事故、莫斯科文化宫人质事件、别斯兰人质事件......在这些悲惨事故和恐怖事件中失去生命的数以百计或千计的民众,都得到了降半旗的“待遇“。甚至意大利在伊拉克阵亡的官兵、被绑架被杀害的英国工程师比格利,也令他们的国旗为之低垂。实际上,无论是否降半旗,对逝者而言,他们宝贵的生命都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国旗之降,不过体现了国家对于普通民众的生命的尊重,在精神上给予了死者亲属一丝慰藉,重申了一次政府与民众休戚与共的立场。
有些被骤然夺走的生命原本也活得异常艰辛。倘若这类“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日渐减少甚至永不重演,降半旗的呼声自然就会消失。然而,当人类还无法完全消灭自然灾害,当世界上还有恐怖主义,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可以“,是不是可以“从宽“适用呢?《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