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号),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75,768,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1,565,696.07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4,203,103.93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2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6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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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分别用于流感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和现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新型肺炎疫苗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新型疫苗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多联细菌性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展开全文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刘晓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