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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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严毛新、郝玉贵、申屠宝卿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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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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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1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展开全文夏厚君、嘉兴市进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聂胜为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游弋、冯晨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福莱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