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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一代宗师 马三

   日期:2023-10-22     浏览:30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商业”),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共计人民币83,400万元。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278,716.7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公司的发展需要,香江商业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贷款。上市公司香江控股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担保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根据该议案的规定,2021年度公司拟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95亿元的担保额度。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单笔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截止目前,香江控股及其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总计299,231.06万元,未超过全年最高额度。本次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20亿元,公司已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董事长已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1996年09月04日

3、 营业期限:1996年09月04日至2036年9月4日

4、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5号2栋406

5、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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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资本:人民币16,500万元人民币

7、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柜台出租;供应链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不含限制项目);仓储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8、与上市公司关系:香江控股持有深圳市香江商业公司100%股权。

9、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4,048,810,083.22元,负债总额为3,149,307,285.89元,净资产为899,502,797.33元,2021年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503,164,372.9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综合授信协议》

(1)合同双方:香江商业(受信人)、光大银行(授信人)

(2)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3年,即从2022年至2025年。

(4)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

(1)合同双方:深圳市大本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大本营”)(抵押人)、光大银行(抵押权人)

(2)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抵押担保范围:1.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2.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抵押物:深圳大本营公司自持物业。

(5)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保证人)、光大银行(授信人)

(2)保证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其持续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香江商业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为5,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8,716.7万元,其中为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9,624.72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42%;为合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185.48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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