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性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份合计76,270,197股,发行价格9.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5,584,196.64元,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10,655,501.92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4,928,694.72元。
二、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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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76,270,197股,将于2022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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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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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展开全文2020年11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1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21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1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3号),批复核准了金奥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403,200股(含本数)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2年1月5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明景谷、明刚、银河资本一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乔秀泉、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富福星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一兴业银行一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一中信银行一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桂忠、徐国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葛福朋、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仁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一泰德圣投资德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22家特定认购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为人民币695,584,196.64元(大写:人民币陆亿玖仟伍佰伍拾捌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
截至2022年1月6日,发行人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76,270,197股,向明景谷、明刚、银河资本一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乔秀泉、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富福星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一兴业银行一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一中信银行一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桂忠、徐国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葛福朋、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仁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一泰德圣投资德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22家投资者募集,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584,196.64元(大写:人民币陆亿玖仟伍佰伍拾捌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655,501.92(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928,694.7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76,270,197.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08,658,497.72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2022年1月14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1702)。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明景谷、明刚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76,270,197股,符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3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403,200股(含本数)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2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7.99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询价方式,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12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5,584,1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55,501.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4,928,694.72元。
(五)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主承销商根据2021年12月15日报送的投资者名单,共向210名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投资者名单包括公司前20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20名)、基金公司43家、证券公司28家、保险公司11家、以及108家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此外,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至2021年12月30日9:00前,司瑞艳、冯桂忠、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葛福朋、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梅、乔秀泉、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国新、郭伟松、林金涛、吴文军、李静、宋倩倩、何艺熙、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因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中,主承销商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2021年12月30日(T日),主承销商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发行对象外,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12月30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39单《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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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询价对象均在《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参与询价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12元/股,发行股数76,270,197股,募集资金总额695,584,196.64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分别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2家,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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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六)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明景谷和明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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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2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八)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其中:
1、明刚、明景谷、乔秀泉、冯桂忠、徐国新和葛福朋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富福星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仁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一泰德圣投资德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5、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一兴业银行一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一中信银行一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保险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6、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本一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C59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成就合金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TB648)等19个资产管理计划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SA967)等8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九)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明景谷、明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明景谷、明刚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本机构/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十)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明景谷、明刚认购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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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景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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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河资本一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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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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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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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乔秀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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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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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创富福星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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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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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华泰资管一兴业银行一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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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华泰资管一中信银行一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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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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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冯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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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徐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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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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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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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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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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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君宜祈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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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葛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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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仁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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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一泰德圣投资德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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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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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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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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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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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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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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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除明景谷、明刚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除明景谷、明刚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76,270,197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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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迅速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5,584,1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55,501.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4,928,694.7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金奥博爆破工程服务项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技改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北方区域运营中心及行业信息服务产业化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经营,不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20年末、2021年9月末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2020年度、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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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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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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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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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财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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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修订)的规定,公司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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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主承销商认为:金奥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3号)和金奥博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主承销商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
2、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明景谷、明刚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明景谷、明刚均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3、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金奥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合规性等各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承销及保荐协议;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