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1-095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99号公司5楼会议室以通信方式召开,董事长杨之诚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五)《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19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展开全文(六)《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67,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锁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1-096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名川先生主持召开,3名监事全部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通过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13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手续。
与会监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1-097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3亿美元的规模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交易品种为远期结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自董事会通过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套期保值业务,全年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远期结汇套期保值业务
2、合约期限:与基础交易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一年
3、交易对手:银行类金融机构
4、业务金额: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套期保值业务,全年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
5、流动性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以正常外汇资产、负债为背景,业务金额和业务期限与预期外汇收支期限相匹配
6、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交易,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人民币定价机制趋于透明,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速推进,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不确定性越发凸显。公司出口业务收入持续增加,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加上公司前期延续的存量美元,虽然进口支出会对冲汇率波动,但是出口收汇大于进口付汇,预计公司将持续面临汇率或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是紧密相关的。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有必要使用自有资金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前期准备
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风险制度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公司财务部密切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相应监管机构报告。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波动具有双向性,在远期汇率走势中,可能出现远期外汇交易汇率锁定价格低于交割当日公司记账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外汇衍生品投资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公司不得进行带有杠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六、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按照银行等机构等提供的或公开市场可取得的价格确定,每月均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七、衍生品投资的会计核算政策及后续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就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深南电路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深南电路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目的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南电路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1-098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467,41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13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实际可解锁共计1,467,411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9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月29日,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
2019年1月30日,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040股,回购资金合计为2,457,610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年9月30日,公司按照规定完成对已离职的2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9,040股的回购注销。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个解锁期申请解除限售的1,536,781股上市流通。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64股,回购资金合计为247,430.32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5月20日,公司按照规定完成对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964股的回购注销。
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631股,回购资金合计为1,701,083.45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943股,回购资金合计为1,268,080.39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411股,回购资金合计为618,575.80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3日,公司按照规定完成对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574股的回购注销。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24个月为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包括禁售期内)的24个月至60个月为解锁期,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3.3%。公司拟于2022年2月7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锁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大于36个月。
(二)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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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层面业绩满足业绩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及同行业对标公司公开披露的经营数据,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达到第二次解锁业绩条件,公司选取的行业样本公司名单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所确定名单的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1.59%,高于行业75分位值11.20%,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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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以2017年为基础,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50.25%,高于行业75分位值22.04%,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要求。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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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博敏电子、广东骏亚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9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归母扣非净利润追溯调整;
(2)中京电子与传艺科技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7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归母扣非净利润追溯调整。
3、2020年△EVA
公司2020年△EVA为20,153.47万元,大于0,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要求。
综上,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现有获授的13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可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2019年5月,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8,2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7.5元(含税),每10股转增2股。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0万股变为336万股。
2020年5月,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3,93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1.5元(含税),每10股转增4股。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6万股变为470.4万股。
公司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7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67,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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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解锁前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当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份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中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手续。
六、 监事会意见
通过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3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手续。
七、 律师意见
1、 本次解锁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可解锁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