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董事、总经理薄连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薄连明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薄连明先生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继续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其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薄连明先生2018年加入公司担任总经理,在职期间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高度认可,并对他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薄连明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聘任董事长李屹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李屹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创立光峰科技,带领团队创造性发明了ALPD 激光显示技术,引领了激光显示的产业化应用。李屹先生在激光显示行业深耕多年,且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敏锐的商业意识。李屹先生兼任总经理后,将继续推动组织年轻化建设,带领新一届管理层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全方位持续、快速和健康地发展。
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聘任张伟先生、梁冠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附件:
李屹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先后获得清华大学学士学位,美国罗切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学位。2006年10月,创办公司;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李屹先生被评为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创新创业人物和先进模范人物,并荣获“2020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市长奖”。2021年,李屹先生荣获“2020年度深圳市市长奖”、“2021年质量发展领军人物”。
张伟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获得印第安纳大学博士学位,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曾先后担任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奇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加入公司前,张伟先生担任三六零集团副总裁。2018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2021年12月,正式加入公司管理层。
梁冠宁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山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2002年至2008年期间任职于中国及新加坡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2008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任职于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新浪微博等公司担任财务高级管理职位。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任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1年10月加入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屹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间接控制公司36.83%的股份。李屹先生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先生和梁冠宁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