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30层视频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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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叶蓁蓁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施丹丹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谭介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刘红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魏榕芳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红薇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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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展开全文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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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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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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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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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齐曼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