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邓志毅先生、刘喜旺先生、李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先生、刘喜旺先生、李勇先生于2014年9月28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后各方成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暨一致行动人,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为: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36个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核准和签发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8年1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截至2021年12月28日,前述邓志毅先生、刘喜旺先生、李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期满。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邓志毅先生、刘喜旺先生、李勇先生均有继续共同控制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意愿,并于2021年12月2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协议签署日,协议各方均为公司在册股东。邓志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20,785,597股,持股比例为20.46%;刘喜旺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8,439,848股,持股比例为8.31%;李勇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7,683,848股,持股比例为7.56%。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协议生效后,各方均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1、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董事提名选举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所有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2、各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选举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所有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展开全文3、各方在行使本条第1、2款所约定权利的事前沟通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一致行动人中邓志毅的意见为一致意见,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三)一致行动的限制
尽管各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四)一致行动的期限
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
三、续签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仍为邓志毅先生、刘喜旺先生和李勇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