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0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涛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核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1.1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华正新材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所持的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1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开全文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汤新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华正新材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三、备查文件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2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
●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18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杨维先生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相应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2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6万股。
7、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华正新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42,045,312股变更为142,025,312股。
9、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8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月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核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18万股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22%。具体如下:
■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2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2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2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