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行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深入落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指导精神,组织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全面规范产品销售行为,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
《适当性办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及同业实践的基础上,力求“科学规范的投资者分类、全面充分的风险揭示、客观公允的产品分级、合理适当的需求匹配”,推进实现向合规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压实产品销售的主体责任。产品销售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该办法通过规范产品销售机构资质要求,明确其适当性行为准则,夯实其产品销售的主体责任;同时,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产品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分类标准。《适当性办法》将合格投资者分为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和非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进行需求评估及承受能力测算,将其由低到高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明确合格投资者等级分类。
三是细化产品的风险评价等级。借鉴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五级分类方法,《适当性办法》从产品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控措施、估值方法及过往业绩等方面入手,实现对产品风险的识别、筛选,将产品风险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及高风险等五个类别。
四是推进产品销售适当性匹配。该办法明确适当性销售原则,产品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不得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同时,根据投资者或者产品信息变化情况,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五是明确适当性自律规范要求。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就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自律管理,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研究行业问题、健全行业规范、提供教育培训、强化沟通协调等方式,营造良好环境,不断提升适当性自律管理水平及质效。同时,保险资管机构应接受自律管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下一步,协会将根据监管规定及自律要求,一是做好保险资管产品销售适当性自律管理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合规科技建设与应用,通过保险资管产品销售数据的采集、整合和分析,实现产品销售全业务链条的监测与分析;三是充分发挥桥梁功能, 加强行业培训及交流,厚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