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6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8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9月3日至 2018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10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0月24日为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8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缴款期间,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缴款,故授予并登记的人数从160人调整为159人,首次授予登记的股份数由241.1万股调整为240.7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展开全文6、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胡良传、马博、王梅红及陈云鹏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7、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统一确定以2019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0.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0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19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人数为6人,授予股份为10.8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
9、2019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黄成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19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了上述6.6万股股份的回购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2,515,050股变更为132,449,050股。
12、2020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杨磊、王西林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9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3、2020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任健、方玉辉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4、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王琦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5、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上述9.3万股股份的回购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2,449,050股减至132,356,050股。
17、2021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故目前尚未完成回购注销的程序。
18、2021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
2、回购数量和价格
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6人限制性股票35,700股,每股价格为7.52元。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同时,根据“第七章、三”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于2020年7月20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于2021年7月16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于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8年度、 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现金分红均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仍为7.52元/股,合计回购的股票数量为35,700股,回购资金总额为268,464元。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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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回购注销变动前的股份数量以2021年12月8日实际数据进行列示。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2,356,050股变更为132,320,35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威星智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7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本次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132,356,050元变更为人民币132,320,350元,总股本由132,356,050股变更为132,320,35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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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8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74,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620,7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0.47%;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4,0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0.0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74,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620,7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0.47%;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4,0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0.04%,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8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9月3日至 2018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10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0月24日为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8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缴款期间,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缴款,故授予并登记的人数从160人调整为159人,首次授予登记的股份数由241.1万股调整为240.7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6、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胡良传、马博、王梅红及陈云鹏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7、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统一确定以2019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0.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0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19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人数为6人,授予股份为10.8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
9、2019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黄成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19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了上述6.6万股股份的回购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2,515,050股变更为132,449,050股。
12、2020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杨磊、王西林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9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3、2020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任健、方玉辉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4、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王琦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15、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上述9.3万股股份的回购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2,449,050股减至132,356,050股。
17、2021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故目前尚未完成回购注销的程序。
18、2021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0月24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1年11月22日届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19年7月23日,上市日为 2019年11月22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1年11月22日届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注:上述相关财务数据来自公司2017年度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4,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1%。
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份数量具体见下表:
■
注: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内审负责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激励对象中黄华兵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妍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顾劲松、余庆竹、方炯、鲍红伟为公司副总经理,陈智园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激励对象中李祖光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需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时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达到了合格,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为11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674,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11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11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14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674,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威星智能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会议由黄文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董事黄华兵先生、董事张妍女士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董事黄华兵先生、董事张妍女士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4,7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
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本次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132,356,050元变更为人民币132,320,350元,总股本由132,356,050股变更为132,320,350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修订。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本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
董事会经审议,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会议由朱智盈女士主持。
5、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监事林少平女士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全体有表决权票总数的100%。监事林少平女士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14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674,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九)会议主持人:黄文谦董事长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拟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1年12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特别提示:
上述议案2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为便于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编码如下表: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出席现场会议时务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异地股东采用信函登记的以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为准。登记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16:00。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0日(9:00-11:30,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妍
2、联系电话:0571-88179003
3、传真电话:0571-88179010-8000
4、联系邮箱:zqb@viewshine.cn
5、联系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6、邮政编码:310015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
附件一: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一: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49”
2、投票简称:“威星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 (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备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2、请在“同意”“反对”“弃权”的选项框中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视为弃权。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章。
4、委托人如未对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5、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止。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2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外投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该基金”或“合伙企业”)。该基金募集目标规模为300,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0万元,杭州普华至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其他有限合伙人计划合计认缴出资292,000万元。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合伙人名册及出资比例等信息以工商登记为准。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公司与杭州普华至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正式签署《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年11月18日,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普通合伙人杭州普华至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通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12月7日
备案编码:STL243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该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TL243)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股东范慧群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范慧群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范慧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范慧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2 号)的主要内容
范慧群:
经查,你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低至4.78%。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范慧群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将根据浙江监管局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将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