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诸多内容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解决了目前资本市场执法部门急需明确的场外配资等问题。
场外配资:1、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2、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院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2条已经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原来各地法院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判定不一,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规定到位以后,预计会大幅增加配资方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实质性减少场外配资的现象。这与证券监管部门打击场外配资形成了合力。
2017年开始,涉及金融业监管明显在加强。P2P、配资、非法集资等灰色金融都在严查,一些大城市甲级写字楼出租率都受影响。普通股民更要加强对非法金融的识别,加杠杆配资炒股风险大。K线黎叔:你以为他盯着你的利息,其实他盯着是你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