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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生物股东泰格盈科收警示函 超额减持信披违规新发展理念包含哪些内容

   日期:2023-10-10     浏览:23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格盈科”)作为成都康华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格盈科”)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康华生物,股票代码:300841.SZ)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泰格盈科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泰格盈科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8万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万股。

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泰格盈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771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41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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