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1版)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孔祥熙 王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