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申宏04,债券代码:11459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0月25日支付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3.94元(含税)/张。
2.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2日,凡在2021年10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0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发行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至2021年10月25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期债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转让服务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19申宏04
3.债券代码:114590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3.94%
6.发行规模:人民币58亿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9年10月25日
10.付息日: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10月25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4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展开全文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不进行债项评级。
13.登记、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4%,每10张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人民币31.52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人民币39.4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22日
2.除息日:2021年10月25日
3.付息日:2021年10月2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94%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0月25日
6.下一付息期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0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申宏04”持有人。2021年10月22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0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2.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昊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黄亚辉
咨询电话:010-88085937
传真电话:010-88085580
2.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邮政编码:210019
咨询联系人:胡淑雅
咨询电话:025-83389454
传真电话:025-83387711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