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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扶老携幼的携是什么意思

   日期:2023-10-07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款余额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4、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 公司主要从事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在2018年度至2019年度基本保持

款余额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4、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

公司主要从事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在2018年度至2019年度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度系由于疫情特殊因素及烧碱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毛利率有一定下滑;2021年1-6月,市场行情向好,公司产品销售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

公司新增的烧碱产能已于2020年3月底试生产,烧碱产能由29万吨增长到35万吨,现有主营产品烧碱的产量将会明显上升,增强现有主营产品烧碱的规模优势和盈利能力。

4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主装置已投产,将会新增环氧氯丙烷产品,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公司环氧氯丙烷装置的建成投产,公司氯化石蜡装置副产氯化氢供给环氧氯丙烷装置,解决了因为氯化石蜡装置副产盐酸销售困难和价格倒贴导致的氯化石蜡产能不能有效发挥的瓶颈,提高现有主营产品氯化石蜡的产量和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战略发展的关键一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将形成较为完整的氯碱产品产业链,实现由无机基础化工为主转型升级成为无机基础化工和有机化工并重的产业格局,对公司业绩实现长期增长提供重要支撑。通过发行募集资金,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投入增加,使得公司可以抢占市场先机,继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股利分配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份制改制前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法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2)股份制改制后股利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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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II、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④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0%;

I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⑤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④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①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I、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II、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III、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I、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II、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69,5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2,911,480.00元(含税)。2020年8月27日,公司实施前述分红事项。

2021年4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69,5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9,865,480.00元。2021年4月25日,公司实施前述分红事项。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发行人控参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镇洋发展无分公司、参股公司,其控股公司的情况如下:

1、宁波市镇海众利化工有限公司

2、浙江浙铁创新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浙铁创新因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镇洋发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浙铁创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铁创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浙大创研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8日,浙铁创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浙铁创新清算程序;同意成立清算组。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甬镇市监)登记内销字[2021]第002665号),浙铁创新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该局决定准予浙铁创新注销登记。

3、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1)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

(2)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述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26万股,募集资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决定是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对上述项目先行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的缺口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2020年7月27日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备案并取得了环保部门的同意,备案和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从无机基础化工向有机化工转型升级关键举措,同时可充分发挥现有主营业务的产能效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同时,公司还将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将在短期内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1、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主要是购置的生产设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正常年份每年约增加折旧1亿元。根据公司对募投项目预计利润的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能够消化增加的折旧费用。

在项目投产初期,项目固定资产折旧较大,会对当期利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利润总额大于年折旧额,折旧对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有限。

2、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形成较为完整的氯碱产业链,从以无机基础化工为主转型升级为无机基础化工和有价化工并重的产业格局,将有效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公司将继续保持主营业务的良好发展态势,进一步应用先进技术提升产品品质,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方面的需求,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给发行人的独立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除“重大事项提示外”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还需关注下列风险:

一、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氯碱类产品和MIBK类产品等,其中,氯碱类产品主要为烧碱和氯化石蜡。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印染等领域,与宏观经济水平密切相关。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出现周期性波动,而公司未能及时对行业需求进行合理预期并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将可能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业务增速放缓,产品市场需求下滑。

2、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原盐、蜡油、丙酮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受宏观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成本相应发生变化。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合理安排采购来降低价格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受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周期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如果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或持续性下降,而公司不能通过有效措施缓解产品价格下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下游需求波动的风险

氯碱行业是以原盐和电为原料生产烧碱、氯气、氢气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后续通过添加其他物质与之发生反应得到更多的氯碱产品。氯碱产品属于基础化工原材料,其下游产品达到上千个品种,具有较高的经济延伸价值,广泛应用于农业、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冶金、国防军工等国民经济各命脉部门,我国一直将主要氯碱产品产量作为国民经济统计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司氯碱产品下游应用较广,受单一行业周期影响较小,但如果上述多数行业萎缩及其相关产品的需求下降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4、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执行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下游客户基本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危化品陆地运输也受到限制,给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生产和销售带来较大的影响。虽然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消费需求继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或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再次大面积爆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公司部分非生产用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镇洋发展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共计3项,分别为食堂(659.82平方米)、门卫1(28.39平方米)、办公室(1,146.23平方米),合计占公司目前全部房屋面积的5.92%,总体占比较小且为非生产经营用房,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上述房产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违建房产强制拆除的风险,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的充分准备,但由于市场需求不可预测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原辅料及产品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氯、乙烯、盐酸等。根据《危化品目录(2018版)》,液氯、乙烯、盐酸均为危化品,其中液氯为剧毒化学品;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液氯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盐酸属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上述危险化学品在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炸及毒性等特征,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采取完善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但由于行业固有的危险性,未来项目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01%、21.83%、17.44%和28.63%,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受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市场竞争环境、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需求、人力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出现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波动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223.67万元、3,032.98万元、4,998.61万元和7,852.7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8.88%、6.69%、9.33%和14.02%。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存货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但若公司未来存货管理不善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存货将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及2019年度顺利完成混改增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金额由2018年末的29,879.04万元增长至2021年6月末的89,747.14万元,从而使得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2.78%、24.89%、15.30%和17.2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周期,项目产生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匹配。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因净资产快速增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预计执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采购合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预计执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3、抵押/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无尚在履行的抵押/保证合同。

4、借款合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尚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存在作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人为嘉兴市港浦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为镇洋发展、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水厂饮用水次氯酸钠(标段1)、次氯酸钠(标段2)招标,镇洋有限投标报价201万元,中标次氯酸钠(标段2)。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洋有限按照中标结果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供货期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申请人认为镇洋有限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异议和投诉,2019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市水务集团次氯酸钠招标项目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申请人不服该反馈,于2020年9月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水务集团次氯酸钠招标项目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结论和处理结果;(2)请求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

2020年12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杭政复[2020]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洋有限当时提供的销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因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未经受理程序,且处理期限超过33个工作日,程序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市水务集团次氯酸钠招标项目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违法。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新作出的行政决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发行人提供的销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行政复议涉及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标项目的合同金额较小,因此该行政复议案件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刑事诉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ACS仲裁案件具体情况

2010年2月22日,镇洋新材料(原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2014年11月被镇洋有限吸收合并后,于2014年11月18日注销)与香港洋泰公司签订《年产5,000吨丙烯腈-氯化聚乙烯-苯乙烯树脂系列装置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金额170万美元,并于同年4月26日支付了20%合同价款,即34万美元的合同定金,合同中的丙烯腈-氯化聚乙烯-苯乙烯树脂可简称为ACS材料。

2010年5月19日,原8吨/年ACS中试产品送慈溪市浪奔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注塑试验,发现ACS样品存在热稳定性不良,分解产生的氯化氢气体严重腐蚀模具导致模具报废、样条变色等问题。镇洋新材料与香港洋泰公司开始就ACS材料热稳定性缺陷进行多次交涉,并拒绝支付技术转让合同进度款85万美元。

2012年初,香港洋泰公司对镇洋新材料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一”),要求支付《年产5,000吨丙烯腈-氯化聚乙烯-苯乙烯树脂系列装置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项下进度款85万美元及逾期款项利息。镇洋新材料抗辩认为,转让合同中要求香港洋泰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必须满足“安全和正常生产的要求”、“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但香港洋泰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未达到上述要求,故85万美元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

2012年7月,镇洋新材料对香港洋泰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二”),认为香港洋泰公司无转让合同规定的完整基础设计技术,且装置的化工投料试车结果已证明转让合同的生产工艺存在致命缺陷;香港洋泰公司提交的基础设计未解决五大技术问题,要求其继续交付解决方案,交付能满足镇洋新材料进行转让合同装置详细设计、安全和正常生产要求的、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全部基础设计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通知上述两案合并审理,于2014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未就仲裁请求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2015年初,镇洋有限吸收合并镇洋新材料,镇洋有限作为ACS技术仲裁案的主体参与仲裁。

2016年2月,镇洋有限组织专家组评审后认为:转让合同基础设计存在现阶段无法解决技术障碍,该基础设计包无法实施,不具有工业化生产ACS材料的价值和可能。因此,镇洋有限撤回原先提出的“仲裁二”请求,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了新的“仲裁三”请求:要求裁决解除《年产5,000吨丙烯腈-氯化聚乙烯-苯乙烯树脂系列装置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裁决香港洋泰公司立即返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34万美元;裁决香港洋泰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和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付的费用。

2019年11月28日,发行人与香港洋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书作出如下裁决:解除编号为ZYXC1001的《年产5,000吨丙烯腈-氯化聚乙烯-苯乙烯树脂系列装置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方互不返还,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ACS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6年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计提了应付香港洋泰公司技术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共计812.96万元。

2017年之后,公司针对该案件的继续推进做出努力,包括陆续向“仲裁三”仲裁庭提交了27项证据等。2019年7月23日,在“仲裁一”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召开了技术鉴定专家听证会,而香港洋泰公司方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听证会。最终首席仲裁员要求香港洋泰公司于7月31日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申请技术鉴定的范围。

2019年11月28日,公司与香港洋泰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1257号、1258号)裁决,根据《和解协议书》及相关《裁决书》,公司无需支付转让合同剩余进度款及逾期利息812.96万元,公司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2021年10月29日

申购日期:2021年11月1日

缴款日期:2021年11月3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也可到本公司及主承销商住所查询。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上接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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