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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补充公告那个人歌词

   日期:2023-10-07     浏览:43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公司”)正在推进股权融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公司已就上述增资事项发布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投资者向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向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有关智新公司分拆上市的风险提示

有关智新公司境内合格上市计划,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需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智新公司自身需满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标准及条件,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对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的正式批准,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程序等。

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何时可具备全部必备条件、是否能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等事宜均存在不确定性。有关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相关进展,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增资收益法评估过程

智新公司本次增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机构经过对智新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适用的价值类型,认为收益法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智新公司的内含价值,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经收益法评估,智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816,586.19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55,661.19万元,增值率7.31%。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9,174.68万元,差异率2.40%,差异率在合理范围内。

(一)收益法模型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净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企业整体营业性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收益法评估特殊假设

1、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股本结构和资本结构是对公司价值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

2、假设被评估企业能够继续控制其拥有的各项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保持核心竞争能力;

3、假设被评估企业能够按照既定的战略持续经营;

4、假设被评估企业目前的结算和定价模式不发生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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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公司”)正在推进股权融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公司已就上述增资事项发布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投资者向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向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有关智新公司分拆上市的风险提示

有关智新公司境内合格上市计划,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需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智新公司自身需满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标准及条件,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对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的正式批准,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程序等。

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何时可具备全部必备条件、是否能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等事宜均存在不确定性。有关公司分拆智新公司境内上市相关进展,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增资收益法评估过程

智新公司本次增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机构经过对智新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适用的价值类型,认为收益法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智新公司的内含价值,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经收益法评估,智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816,586.19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55,661.19万元,增值率7.31%。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9,174.68万元,差异率2.40%,差异率在合理范围内。

(一)收益法模型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净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企业整体营业性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收益法评估特殊假设

1、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股本结构和资本结构是对公司价值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

2、假设被评估企业能够继续控制其拥有的各项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保持核心竞争能力;

3、假设被评估企业能够按照既定的战略持续经营;

4、假设被评估企业目前的结算和定价模式不发生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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