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通股份”)及时任董事长蔡镇城先生、总经理蔡镇通先生、财务总监陈哲辉先生、董事会秘书黄奕鹏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4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
经查,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四通股份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0万元到400万元,同比减少100%到90.82%;实现扣非净利润-1499万元到-1099万元,同比减少135.20%到125.80%。2021年4月13日,公司发布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预计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500万元到-450万元,同比减少111%到110%;扣非净利润约为-2000万元到-1900万元,同比减少147%到145%。2021年4月14日,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202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87.39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实现扣非净利润-1941.54万元,同比由盈转亏。
四通股份在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前,未能客观、审慎估计当期业绩,合理判断投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科目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通股份时任董事长蔡镇城、总经理蔡镇通、财务总监陈哲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四通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通股份及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