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于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8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之一致行动人吉伟持有的兴业矿业 66,223,003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祥持有的兴业矿业 66,223,003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喆持有的兴业矿业 29,798,597 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归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兴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民信托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9月2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兴业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本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信息,权利人国民信托已于2021年10月14日办理完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民信托持有公司162,244,603股股票(限售股),占公司总股份8.8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6.6.11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70)
因此,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公司已于2021年9月17日向国民信托发送了《关于要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函》。鉴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已完成过户,公司将继续督促国民信托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