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资金规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95元/股;
●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8,356.5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571.0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上述人员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 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 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从而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回购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展开全文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资金规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95元/股;
●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8,356.5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571.0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上述人员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 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 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从而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回购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