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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不因碌碌无为而羞耻

   日期:2023-10-01     浏览:26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粤能大厦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所持(代表)股份64,227,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 名,所持(代表)股份61,308,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代表)股份2,9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9 名,所持(代表)股份2,9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1%。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展开全文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4,16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77%;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吴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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