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9版)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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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6.95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75%,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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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不包括1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原激励对象。
2、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均已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21%,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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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均已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
自2018年7月11日公司披露《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至本公告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因自愿放弃认购、第一期业绩未达标、离职、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造成了激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1、2018年8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0.7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72名变更为269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8.45万股变更为337.75万股。
展开全文2、2018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0.8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69名变更为268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7.75万股变更为336.95万股。
3、2019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2018年业绩目标未达成,公司对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67.3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依旧为268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6.95万股变更为269.56万股。
4、2019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6人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68名变更为262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9.56万股变更为267.24万股。
5、2020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7人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62名变更为255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7.24万股变更为263.40万股。
6、2020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131.62万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131.78万股。
7、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2人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55名变更为253名,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由131.78万股变更为128.82万股。
8、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459,733,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4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由128.82万股变更为218.994(128.82*(1+0.7))万股。
9、2021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5人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6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经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述原5名激励对象注销持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0.92万股调整为1.564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53名变更为248名,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由218.994万股变更为217.43万股。
10、截至本公告日,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有部分人员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0.476万股(经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述激励对象拟注销持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0.28万股调整为0.476万股),拟在后续由公司安排时间进行回购注销,因此本次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248人调整为247人,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216.954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16.954万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
自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至本公告日,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因自愿放弃认购、离职、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造成了激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1、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19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35名变更为131名,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万股变更为29.60万股。
3、2020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14.75万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14.85万股。
4、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1人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1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变更为130名,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由14.85万股变更为14.75万股。
8、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459,733,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4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由14.75万股变更为25.075(14.75*(1+0.7))万股。因此本次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激励对象人数仍为130人,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25.075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5.07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47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员为247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216.9540万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30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员为130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25.0750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24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24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以及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部分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9月10日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经核查,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行权的260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24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行权的16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同意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0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7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8日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楼806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文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260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24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62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0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6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8日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楼806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公司将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董事杨明、林先锋、王战庆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公司将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董事杨明、林先锋、王战庆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