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基于蓝领的劳务派遣业务基于蓝领的劳务派遣业务在野蛮发展了近三十年,也已经到了面临行业变革的周期性风口。
一个行业发生重构,是从“点·线·面”三个梯度来完成整体的变革。
基本的“点”是从事劳务派遣的求职者,从年龄、学历到获取信息渠道的宽窄以及信息化水平都在发生变化,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恒定因素,几乎可以认为是没有变化,劳动力输出的地域。
以“点”成“线”,基于劳动力个体产生的微观变化,推动了蓝领所从事的业务“线”发生了改变。从制造型普工/技工一家独大,到现在分为三个业态场景:“制造型用工”、“传统服务业用工”、“新经济服务业用工”;新经济服务业用工基数已经超过了制造业,目前制造业蓝领近8000万,新服务业1.2亿(数据来源人社部)。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