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1家标准专1业审评 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专1家开展采信申
请的评估。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1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
(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
——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
——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1国范
围内的可接受性;
—— 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
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 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1家标准文本内容;
—— 团体标准涉及专1利的情况,以及专1利实施条件;
—— 实施团体标准必备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
获得。
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东湖高新区技术标准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一条,为贯彻1落实《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1范区条例》
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1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
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1员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措施》(武新规(2019)4号)文件精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将对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进行技术标准资金资助。为规范技术标准资金使用管
理,特1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标准资金资助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依法注册
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
(一)主导或参与制定国1际标准、国家1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和团体标准的企业:
(二)承担国1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1业(分)技术委1员
会秘书1处工作的企业:
(三)承担国家1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的企业;
(四)参加或承办国1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1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
(六)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并获得国1际标准标
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企业;
员会(标准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