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认证依据标准: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尤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5.2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的注册证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2编写)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对于其证书覆盖已出厂、进口的摩托车头盔,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给定认证机构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符合117号令相关要求。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