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三、四级)于7月20日起接受报名。这是深圳市首次进行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有助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各区人民调解协会评定,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会员、受委托评定的已备案调解员可以由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评定。
按照申报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此外,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的申请人应当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两项: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而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的申请人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并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两项: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