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体现保荐执业过程与保荐执业结果的有机连接。评价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目标导向突出,体系设置合理。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重点围绕公司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公司治理质量等三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及执业风险情况等对评价得分进行调整。总体看,评价体系设计重点突出、导向清晰,评价指标选取科学客观、操作性强。
二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高低,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照“终身追责”原则,相关保荐机构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相关评价结果也直接评定为C类。
三是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沪深两所将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其中,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全部首发保荐项目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四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便于市场做好准备。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评价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