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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徽州一品锅的做法

   日期:2023-10-29     浏览:45    评论:0    
核心提示:在公众号对话框中回复“质押新规”、“质押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分别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业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个

在公众号对话框中回复“质押新规”、“质押

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分别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业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机构颁布的《业务办法》内容基本一致,条文顺序略有差别。为方便大家了解本次修订内容,他山咨询以上交所《业务办法》为例,整理“质押新规极简而全版”便于大家快速理解新规。

正本清源,我们在看规则之前先弄清楚基本概念,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

《业务办法》规定,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先拿股票融资金,后以资金“赎”股票。

本次修订对股票质押业务提出了很多新的限制,我们认为以下九点对业务开展影响最大。

一、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股票质押率不得超过60%,交易所可调整上限。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二、整体质押比例限制。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三、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四、融资规模门槛提高。融入方首次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后续每次不低于50万。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五、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初始交易的标的为A股股票或其他经认可的证券。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二十九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六、融入方主体受限。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七、资金用途受限。融入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能投资于淘汰类产业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能进行新股申购、不能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买入股票。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八、业绩承诺补偿期限制。在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终止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不能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六条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规则实施适用“新老划断”。本次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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